从BATJ靠资本发展赢得互联网统治地位,到瑞幸咖啡、蔚来汽车等在资本助推下光速上市,如今的中国从来不缺富有激情的创业者,也不缺资本市场的“造福神话”。
“股权投资架构设计”也渐渐地成为了我们常常听说的词汇。实际上,股权结构设计并不是简单地搭持股平台,它指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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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目标公司的选择,选择一个没有股权“硬伤”的目标公司并装入有发展潜力的业务至关重要,这决定了架构设计工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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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上层架构设计,选择何种上层持股主体及相关比例。
怎么选择即能保证大股东控制权,解决不同发展阶段公司税收筹划问题,还能不对未来的融资上市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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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下层架构设计,即目标公司下层分、子公司的架构搭建。
昨天,来自京衡律师事务所的姚钟炎律师便为美好的同学们带来了一堂精彩的分享课,从法律法规与实务角度,与大家讲解,该从哪些角度进行股权投资架构的顶层设计。
姚钟炎
首席法律顾问
京衡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管理合伙人
我们已经迎来了一个税收强监管时代,在顶层架构搭建过程中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已成为每个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姚律师以四种不同类型的持股主体,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哪种主体赋税更低,结合具体案例,给大家做了一个详细的解说。
A、利润分红情况下
假设公司税后净利润为100万元,想将这100万元以分红形式分配给各股东,如股东为个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均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税负为20万元。
如果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第二条:
……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直接分配给合伙人,适用20%税率,税负也同样为20万元。
如股东为有限公司,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的情形外,为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知,有限公司股东无需纳税,但如其再向其股东个人分红时,个人同样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税负为20万元。
由此可见,在分红这一环节,四种类型持股主体税负均为20%,差别不大,有限公司股东虽为居民企业间分红免税收入,但如再继续分配给个人仍有20%税负。
B、股权溢价转让情况下
假设股东拟转让壳公司股权获得100万元收入,对个人持股主体而言,个人投资者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为20万元。
以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的局面。这指的是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股权转让所得,需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有限公司将盈利再向其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时,个人投资者还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有限公司持股主体股权转让税负有可能达到40%,也就是40万元,明显高于个人和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税筹诉求,不同类型持股主体也都发挥不一样的作用。这就涉及到了,在具体的阶段,该如何架构,来合法合规的满足更多需求。
如何架构,合法合规的满足更多需求
在上课之前,姚律师先分享了一个案例,让大家更好地明白股权投资架构的设计意义。
A房产公司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估值为8亿,其中2亿为土地的成本。受让方B公司意向价格为6亿。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满足双方的需求呢?
实际上,作为转让公司,6个亿的利润*0.25,需要缴纳1.5个亿的税,净拿到的为6.5个亿。通过差异化的利润分配,将其作为股利分配所得,可解决这样的问题。
首先按各自50%的比例,新公司以预付款或者保证金的方式支付给老公司3.25个亿。约定项目的利润分配方式:之后产生的利润部分再度进行平分,先将3.25个亿还给老公司,剩余的部分多退少补。目标公司交上去这3.25个亿后,不需要再进行纳税。
这种操作,实际是将股权溢价,转变为利润分配,通过这样的架构设计,可以更好的满足双方主体需求。
无论是创业过程的哪个阶段,创始人都需要绝对的话语权保证公司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但是,随着企业融资和股权激励,创始人股权会不断被稀释,如何让创始人掌握公司控制权,是在架构设计阶段必须考虑的问题。
实际上,为了公司稳定的目的,建议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对于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同会计准则:持有51%以上股权/第一大股东且在董事或经营管理上有多数席位。
其控制公司的方式主要有:
1、直接控制
2、间接控制:合伙企业/公司/资管信托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
3、协议控制: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力较弱,一票否决权,同股不同权。
众所周知,在实际公司业务中,分红权与股权鼓励是可以分开的,同样,股权与表决权也可以分开。
比如任正非持有华为1%股权却掌握公司100%表决权,刘强东持有京东15%股权却掌握公司80%表决权。
此外,也可以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以较小持股比例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经典案例,为马云控制蚂蚁金服的案例。
马云通过控股的云铂公司担任君瀚和君澳两家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掌握合伙企业投票权形式,完成对蚂蚁金服控制,仅花了3000万元就控制了这家估值3900亿元的巨无霸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分两种合伙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GP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LP出资完成后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时,其表决权均可全由合伙企业GP行使,公司创始人通过担任有限合伙持股平台GP的形式掌握合伙企业全部表决权,则可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起到控制较多股权的目的。
公司未来上市是一级市场投资人非常重要的退出渠道,如因架构无法上市,公司也就在发展阶段丧失了一级市场融资能力。
因此,架构搭建阶段,应尽量避免影响公司未来上市的诸如『同业竞争』情况的出现。
一种是“兄弟”企业模式,即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典型的同业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两家公司均无法上市。
另一种则是创始人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为交叉持股模式。换言之,老板既在目标公司持股,又在子公司终端同时持股,形成交叉,常见于连锁店中。这种模式因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而影响上市。
另外,关联交易过多、大股东持股平台侵占公司利益及红筹架构选择等相关问题,顶层架构设计过程中也要通过法律股权、业务和财务架构匹配和调整来一并解决。
因此,架构设计中除了关注法律问题外,还应对公司业务体系及财务核算体系充分了解。
回顾一下,顶层架构设计要时刻关注税筹、控制权和融资上市三大核心要素。
股权架构顶层设计,无论是从理论理解或者实务操作中,都会面临不同的难题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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